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得以实施取保候审的范围涵盖了那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包括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还包括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以及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办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将年龄纳入到
取保候审的条件之中。然而,如果年过古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其他任何一项取保候审的条件,如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那么他们同样有权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因此,能否进行取保候审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年龄、可能面临的刑罚、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危害程度等等。如果年过古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其他条件,那么他们很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