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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成立条件最新标准是什么

关于洗钱罪的合法性定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的明确规定,具体包含六点要素:首先,行为人需明悉其所涉及的交易内容为围绕着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大类行为产生的得益及收益;其次,行为人必须有掩盖、隐藏此类交易来源与性质的行为举动 ,这些行为往往包括提供特定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制成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运用转帐或是其他支付结算形式进行资金转移、跨境转移资产等多种手法,及采用其他的各种方法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与性质;此外,行为人上述的所有行为必须实际触达并能够掩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全部真实来源与性质;然后,行为人所实施的以上行为必定怀着掩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明确意图;最后,行为人必须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其所实施的洗钱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事实。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若某位人士明知其所涉及的交易为上述七大类犯罪行为产生的得益及收益,却依然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手段掩盖、隐藏这类交易的真实来源与性质,且情节严重时,那么该人士可能将会被判定犯有洗钱罪。然而,倘若行为人的行为未能有效地掩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与性质,或者行为人根本不知道其所涉及的乃是犯罪所得,那么这位人士就很可能不会被确认为犯有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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