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是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者共同作出。虽然此项
法规并未对取保候审的申请办理时限加以明确规定,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只要满足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并且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情势的话,就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因此,从理论角度看,一日之内是有可能完成
取保候审手续的审批,但实际上还需要关注到每个案件的特定情况,侦查
证据的搜集及
审查起诉环节、法庭审判程序等各方面所需耗费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