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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多久结束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纠集他人共同犯罪等重大嫌疑分子所实施的拘留行为,其拘留期限最长可延长至三十日。然而,此种情形仅限于上述类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于特定情形下,提请检察机关进行逮捕审查与批准的时间亦可相应延长一日至四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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