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乃适用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特殊情形之下所采纳的一类
刑事强制手段。尽管本条文并未能明确指出对于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人,是否拥有获得取保候审权利,然根据其精神内涵,我们仍可对此展开深入剖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显然属于典型的
经济犯罪范畴,其中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若预判面临
有期徒刑乃至更严峻
刑罚,同时在实施
取保候审后,又无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隐患,则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他们确实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然而,是否应当采纳取保候审这一策略,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权衡,包括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其对自身罪行的忏悔态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等等诸多因素。因此,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能否获得取保候审,必须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倘若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例如无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隐患,且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便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反之,若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则很可能无法得到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