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针对涉嫌违反法律
法规之人士,是否允许其申请
暂缓执行强制措施,主要取决于该人的行为所涉及的罪行类型以及暂缓执行强制措施后社会风险性的评估结果。具体而言,对于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或是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在采取暂缓执行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情况,均可考虑给予暂缓执行强制措施的机会。换言之,即使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实际的刑期判决,只要他们符合上述暂缓执行强制措施的条件,如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危害等,便有权提出暂缓执行强制措施的申请。因此,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可能会被判处实际刑期的案件
当事人仍然有权利申请暂缓执行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