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任何一种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动皆可构成故意
伤害罪名。在相互
斗殴的过程中,若一方出其不意地运用
暴力手段对另一方施以重创,并且攻击行动符合“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基础条件,即便饰以
互殴的名义,此举亦应属
犯罪,予以定罪
判刑。但是,在判断某起类似事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仍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互殴的双方均抱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意图,且双方都实施了实质性的伤害行为,那么就可能需要根据各自主观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判定其是否负有
刑事责任。倘若其中一方的行动明显超越了正常的互殴范畴,采取了极其残暴的手段或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便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实践案例中,法院将全面权衡各类因素,包括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双方的过失程度等等,以此来确定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如何
量刑。若互殴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且未致受害者重伤,则可能无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反之,若在互殴过程中,一方具有明显的伤害对方企图,并已造成伤害后果,那便存在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