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对于涉及黑恶势力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在适用取保候审方面有着严格而细致的条件限制,总计为四大类,详细内容如下:首先,针对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适用独立
附加刑惩罚者;其次,对可能判以
有期徒刑以上重罚,通过取保候审方式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者;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也不会产生社会安全风险者;最后,若
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采用取保候审措施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