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若公安机关经过查证核实,得出有必要对已实施
拘留的人员采取进一步
逮捕措施时,该部门应于拘留失效之日起三日内,
递交申请至本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
犯罪嫌疑人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则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天。而针对那些涉嫌重大
犯罪的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从
刑事拘留开始到提请审查批准的整个过程,一般不超过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可延长至四天;而对于涉及重大犯罪的嫌疑人,最长可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