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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若针对遗弃罪案情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备以下任一条件者,便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员;其次则是那些可能被判处罚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对社会安全产生直接危害性的对象;还有就是针对患有严重疾病、个人生活已无法自主处理,以及孕妇或者哺乳期内正处于哺育自身婴儿阶段的妇女子嗣,在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后,也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的人群;最后便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的当事人。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实施取保候审,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综合评估来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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