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适用情形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主要包含四项要件:其一,可能处以
管制、
拘役或单持刑者;其二,即将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处罚,并且经过取保候审确保不会引发社会风险者;其三,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状况的人员,此外还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同样需在确保不引发社会风险的前提下得以取保候审;其四,案件庭审前的
羁押期限已经到期,但案件尚未来得及审理完毕,需采用取保候审措施者。
至于
缓刑之适用标准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履行,具体如下:首先,
犯罪羽翼应为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其次,行为触犯程度相对轻微;再次,个人意识到自身过错并有改过之心;最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且宣告缓刑后也不应给周围社区带来恶劣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