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法规所载明之内容,取保候审的具体要求包括如下几点:首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者;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处罚,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手段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风险者;再者,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以避免对其本人及社会造成潜在威胁者;最后,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案件顺利进行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