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制定的相关
法规和规定,对于构成强奸罪的
犯罪分子,所应承受的
刑罚范围涵盖了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刑罚程度有可能进一步加重,例如,刑期可增至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乃至
死刑。这些具体的加重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
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涉及多名受害者的强奸行为、在公共场合公然实施强奸、轮奸、对未满十周岁的幼女进行性侵犯或者导致幼女的身体受到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等等。因此,若某起
强奸案件符合上述任何一种加重情形,那么该案的被告人均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厉惩罚。然而,最终是否实际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仍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的审判结果来决定。倘若案件情节并未达到上述任何一种加重情形,那么通常情况下,被告方将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