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对涉嫌犯有“开设赌场”之罪的行为进行
定罪量刑,必须提供充分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证据,以证实其实施了
犯罪行为。此类证据的范围可能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赌博网站的服务器日志、赌博用具、赌资流动情况的记录、目击者或知情人士的陈述、赌博活动现场的影像资料以及网络聊天记录等等。在收集、固定及审查这些证据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以
保证其合法性与关联性。若经查证属实,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为谋取经济利益而开设赌场,则被告方将面临
刑事追责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