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之
有效期可由出租与承租双方共同商议确定,然而租赁合同的最长效定期限应不超过二十年。
若超过此年限,则超过部分将被视为无
法律效力。
在租赁契约期间结束后,相关方
当事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续订租赁合同,惟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亦不得超过二十年。
对于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租约,双方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
若当事人未能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则该租约将被视为不定期租约。
《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
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