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
犯罪客体乃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这里所提到的“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条之规定设立的非国有性质的
有限责任公司与
股份有限公司;
至于“企业”之含义,主要是指除了前述公司之外的非国有的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具备一定数额的
注册资本金与从业人数的盈利性经济组织,例如商店、工厂、酒店、宾馆以及各类服务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实体;
至于其他单位的概念则是特指除前述公司、企业之外的非国有性质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此涵盖了集体创办或民间经营之事业单位,以及各界别各领域的团体。
职务侵占罪所针对的犯罪对象即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财务资产,其中既包含实际已经处于该特定机构控制与保管中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国货币、有价证券等),同时还涉及到本应属于该单位所有但目前尚未实际占用的财物,比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持有的债权权益。
关于财物的具体形态,案件中所涉犯罪对象覆盖了有形物体与无形财产,例如房屋建筑物、电力资源、煤气、天然气、工业
产权技术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因此,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是数额犯,也就是说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
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