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涉及此类问题时,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予以判别。
仅当被指控者毫无社会危害性并且符合严格界定的法定取保候审资格时,方能实现取保候审。
此举并非单纯依据其口供是否前后一致进行判断。
我国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对具备下列特定情形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
(1)存在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合用于重罪之情况下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
(2)存在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事责任,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
公共安全威胁的情况;
(3)具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能力、生育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等因素,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威胁的情况;
(4)期间已届满且案件尚没有处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但是,取保候审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同样,对于被取保候审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
法规定了他们必须遵循的若干义务,如:
(1)未经执行机关的书面批准,不得私
自离境或者迁居他处居住;
(2)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汇报给执行机关;
(3)在接到
传唤通知后,应当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4)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影响
证人作证行为;
(5)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材料或者故意制造
虚假证据;
(6)不能拒绝坦白交代案情或者
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