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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归哪个部门管辖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司法监管职责,通常落在公安局的肩头。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公安部门理应承担起侦查任务,然而,当案件进入到了审判环节,其审理当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然而倘若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对此案情的审理更加妥帖,那么该院亦可顺理成章地负责审理此案。
对于职务侵占罪,这是指那些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的员工,他们违反法律法规,通过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产擅自据为己有。
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财产所有权的拥有权。
表现在他们利用职权上的便利条件,将名义金额较大的单位财物擅自占有。
基于刑法相关理论的一致观点和司法实践的普遍认知,职务侵占罪实质上包含了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窃取、欺骗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侵吞;
以及通过其他一切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归为已有。
换言之,刑法典第271条所规定的行为方式,不仅涵括了公司、企业、单位内部人员对本单位财产的贪污行为,同时还涵盖了广义上的侵占行为。
至于本罪中所涉及的“单位”,在此并不牵涉到任何所有制属性的限制,无论是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还是私营单位都在其适用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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