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隔夫妇间
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不仅体现在各项法律
法规之中,同样也是人
民法院审理
婚姻家庭案件的重要指导性原则,这一原则在
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上,表现称是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力以及平等承担
共同债务的责任;
其次,照顾子女与女方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顾”,可以通过财产比例的适度调整为女方倾斜,或者将某些对于生活具有特殊需求性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女方,主要基于社会现实情况考虑,比如,
离婚后普通女性通常不如男性有竞争力,甚至在寻找到新工作及养家糊口方面面临更大难题,因此她们需要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此外,在分割资产时,特别要关注
未成年人的合法
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不应该被纳入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之内;
第三,利于人们生活便利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严禁破坏财产的效果、作用和经济价值,对于那些生产资料,我们应该尽可能给予其需要之人,让这些生产资料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每一个需要它的人,同样,对于生活资料的分配,也要尽可能的满足他们不同专业或职业的需求,最大化发挥物品的使用价值;
最后,物品的所有权归属应该遵循实际需要和最大程度上发挥效用的原则,而非个人的主观意愿,分配所得的当事方应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离婚当时的实际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费用补偿,任何一方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力,甚至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算入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