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
合同义务”这一术语,其字面意义是指在
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即从合同未正式达成前开始一直到合同正式生效之际,由合同双方各自负担的必须履行之法律义务。
与此相对照,依附性义务则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环,旨在通过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以及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诸如通知、协作、保密等方面的职责以辅助主给付义务的有效实施。
二者之间的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关键点上:
首先,义务产生的时间段不同,先合同义务仅限于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之中至合同正式建立之时;
而附随义务则贯穿了合同从产生、履行直至结束的全过程。
其次,尽管先合同义务归属于附随义务的范畴之内,但为了规范缔约方可能出现的过失行为,附随义务必须涵盖先合同义务的相关内容。
《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
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