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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有权进行羁押吗

法律系统赋予了检察院权力对其审理过程中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实施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限制措施。
这一强制性手段称之为羁押,也称为拘禁。
羁押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可能涉及反社会行为的对象(如人犯、罪犯或潜在嫌疑人),毁坏证据销毁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进一步的犯罪行为
由于这些情况,羁押有助于保障治安部门在调查、检控以及审判等各类法律程序的流畅进行,且确保相关证据不会因人犯的误导、自尽、串供等行为而遭到破坏。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则,对于嫌疑人的羁押期间原则上为不超过两个月;
如果案件情节较为复杂,且原本设定的时限已届满仍无法完成审判,则需经过该国高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批准,最长可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另外,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起诉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出裁决,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至半个月。
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公诉案件,必须在管理结束后的一个月之内进行审判宣告结果,但特殊情况下,最迟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
同样地,如果有被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需要二审,那么这类案件也应在一个月内解决,如果有特殊原因,最迟也应该在一个半月之内办理完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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