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统赋予了检察院权力对其审理过程中
被拘留或
逮捕的被告人和
犯罪嫌疑人实施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限制措施。
这一强制性手段称之为
羁押,也称为拘禁。
羁押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可能涉及反社会行为的对象(如人犯、罪犯或潜在嫌疑人),毁坏
证据销毁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进一步的
犯罪行为。
由于这些情况,羁押有助于保障治安部门在调查、检控以及审判等各类法律程序的流畅进行,且确保相关证据不会因人犯的误导、自尽、
串供等行为而遭到破坏。
根据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规则,对于嫌疑人的羁押期间原则上为不超过两个月;
如果案件情节较为复杂,且原本设定的时限已届满仍无法完成审判,则需经过该国高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批准,最长可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另外,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
起诉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出裁决,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至半个月。
在此基础上,人
民法院负责审理的
公诉案件,必须在管理结束后的一个月之内进行审判宣告结果,但特殊情况下,最迟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
同样地,如果有被管理的上诉、
抗诉案件需要
二审,那么这类案件也应在一个月内解决,如果有特殊原因,最迟也应该在一个半月之内办理完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