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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否构成渎职行为

超期羁押之行为,属于严重的渎职行为。
所谓“超期羁押”,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被进行刑事拘留逮捕之人,在其被投入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期限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最高限制时长。
这种非法行为不仅会对被告人和嫌犯的合法权益形成极大的伤害,同时也背离了法制的核心理念,亵渎了法律的神圣尊严。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公安司法部门在广大民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若出现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而导致的超期羁押情况,可采取如下两种方法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若最终作出裁决者撤销了案件,或决定不予起诉,亦或是宣判无罪,那么受害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
其次,若是最终被判定有罪,则被超期羁押的天数可以用来抵扣相应的刑期。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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