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中涉及到
拆迁房产的分配时,应依据
拆迁前房产所处状态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相关约定来做出裁决。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具体适用标准如下:
首先要明确的是,如果拆迁前房产资金完全由某一方独立承担并登记于其单独名下,则该房产应视为其
个人财产,在
离婚过程中不应作为共同资产进行分割,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其次,若拆迁前房产由其中一方独立支付
购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姓名之下,那么这就被看作是婚姻
共同财产,若在离婚谈判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法院将针对此问题进行判决。
第三种情况是,假定拆迁前房产系在
结婚登记前通过贷款方式购入,虽然登记在单方名下,但房贷是用共同财产偿还的,在此类案件中,离婚后房产将归登记方所有,但需注意在
婚姻存续期间,房产价值增值部分及贷款偿还部分均为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此类部分进行分割。
第四种情况是,若拆迁前房产是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后,由双方共同的财产购买的,无论其在何方名下,皆属共同财产范畴。
而对于第五种情况而言,如拆迁前房产是由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置的,视为他们为子女的个人赠与,故算作是个人财产,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否则在离婚时不应纳入共同资产范围内进行分割。
最后说到第六种情况,如果拆迁前房产是由双方父母共同
出资全资购买并记于一方名下的,则按照各父母的
出资比例,进行按份共有;
若记在双方名字之下且未做任何份额划分规定者,则推定为
共同共有。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