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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分房,离婚时拆迁房该如何分配

离婚诉讼中涉及到拆迁房产的分配时,应依据拆迁前房产所处状态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相关约定来做出裁决。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具体适用标准如下:
首先要明确的是,如果拆迁前房产资金完全由某一方独立承担并登记于其单独名下,则该房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在离婚过程中不应作为共同资产进行分割,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其次,若拆迁前房产由其中一方独立支付购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姓名之下,那么这就被看作是婚姻共同财产,若在离婚谈判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法院将针对此问题进行判决。
第三种情况是,假定拆迁前房产系在结婚登记前通过贷款方式购入,虽然登记在单方名下,但房贷是用共同财产偿还的,在此类案件中,离婚后房产将归登记方所有,但需注意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价值增值部分及贷款偿还部分均为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此类部分进行分割。
第四种情况是,若拆迁前房产是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后,由双方共同的财产购买的,无论其在何方名下,皆属共同财产范畴。
而对于第五种情况而言,如拆迁前房产是由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置的,视为他们为子女的个人赠与,故算作是个人财产,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否则在离婚时不应纳入共同资产范围内进行分割。
最后说到第六种情况,如果拆迁前房产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全资购买并记于一方名下的,则按照各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按份共有;
若记在双方名字之下且未做任何份额划分规定者,则推定为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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