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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解读如下:
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时,由此引发的强制性损害赔偿义务即为人身损害赔偿。
在对人身损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主要涉及到的赔偿范围涵盖了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一次性的伤残补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等。
当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方面时,责任比例将依照规定按照比例分担。
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所划分的责任比例,如果因为两位或以上的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他们的行为将被视为是对事故发生的贡献,并且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计算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的归属。
因此,责任的分配将会依据当事人所负有的职责来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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