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解除之时,涉及到的共有房产,应当是由您们夫妇二人自行协商如何衡量各自权益,倘若协商未果,便可转向法院审理判决;
若是
按揭所购之房产并无完成
抵押贷款手续且尚无法取得
产权证明的话,法院在裁决时可能会安排其中一位业主率先使用此房产,待产权证明出具之后,方可再次
提出诉讼申请,以求解决
房产分割问题;
而若该处房产已经顺利取得了产权证明,那么法院有权利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予以处理:
首先,如果两位业主都宣称自己才是唯一合法的房产拥有者,而且双方也都愿意用竞价的方式争取这所房产,此时,作为法官,我们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允许其公平竞争;
其次,若只有一位业主声称对房子享有完全支配权,这时法官可以请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行情,公正地对房产价值进行衡量和评估,最终得到房子的这位业主也需向失去房子的那位业主提供相应的
赔偿补偿;
最后,如果双方均不愿争夺房子的所有权,法官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将房产委托给拍卖行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而后再将拍卖所得款项按照事先商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