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各
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及对被继承人承担的义务大致相同之际,他们应享有的遗产份额原则上应予以均衡分配。
2、对于生活方面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而言,例如尚未成年或已经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士,以及对被继承人承担了主要抚育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我们应当给予更多的关爱与照顾,适当增加其所能获得的遗产份额。
3、对那些拥有
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却未曾履行过
抚养义务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之时,应当考虑不予分配或减少分配数额。
然而,对于那些尽管抚养能力较弱、抚养条件有限但仍然竭力尽孝的继承人,或者是无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我们不应该仅仅因为这些客观因素就减少他们所能获得的遗产,而应在合理范围内适当地给予他们更加丰厚的份额。
4、如果各位继承人能够在充分协商后达成共识,也完全可以选择不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即在
继承发生之后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对于遗产的分配问题达成共识之时,可以按照进一步的协议进行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