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具备法定地位即行政主体资格。
换句话说,被告应该是依据法律授权,拥有执行行政任务权,代表国家和地区,以独自方式进行行政活动,并且能够对自身行为负有独立法律责任以及能够参与行政诉讼过程中的组织。
被告人不仅必须是因为其特定的
行政行为引发了
行政纠纷的行政主体,还需要被原告以该行为的合法性
起诉至司法机构且被司法机构告知依法应诉。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