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遭受
人身损害时,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等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可享有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方式如下:
即以该劳动者个人月均
工资作为基准,共计13个月的金额;
其次是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部分,其所对应等级为
七级伤残者,可以获得相当于9个月本人工资的金额;
再者是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针对同样为七级伤残的劳动者,他们将得到相当于15个月本人工资的补偿款;
此外,诸如
交通费、食宿费等等其他必要费用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无论是在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还是劳动者主动要求
解除劳动合同时,皆应以用人单位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汇总数为基数,按照法定程序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七级伤残的劳动者来讲,倘若他们因
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者合法地与用人单位解除了
劳动关系,除非他们已经享有了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不幸离世,否则
工伤保险基金会付给他们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此来结束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所有事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