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协议纠纷部分,现行法律则赋予了
当事人相应的
诉讼时效权利,通常为法定三年时间。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另行规定的,则遵循其特定规范。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晓或应该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及应承担责任之人开始算起。
同样,若接收到
侵权通知超过二十年后,法律将不再提供保护。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如涉及专家咨询或特殊要求,法院有权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予以适当延长。
对于在签订过程中不慎丢失的
拆迁补偿协议,当事人可按以下步骤进行补救:首先,当事人需携带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房产所有权证书等相关材料前往申请补发;
其次,在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并注明遗失信息及已办理的相关手续后,当事人需携同申请证明文件、报纸声明及具结书至本地
征地拆迁管理机构重新签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