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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女性购房,是否算共同财产

在下对此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确实应对此进行详尽的分析以明确房屋购买资金的具体来源。
若女方父母在女儿购房中提供了投资款,且明确声明此款项仅赠与女方,若同时在房地产权属簿册中注记的产权人为女方,抑或是使用了女方在婚前所积累的个人财富,如此情况下,这些收益均不应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资产。
然而,倘若该房屋系由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本身工资、奖金等所得购买,而未作任何特别的财务安排,那么可以理解为在此房屋上,依无特许协议为前提,仍然符合共同财产的定义。
所谓“共同财产”即是指依据法律所确认的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累积的财产权益。
这其中既包括物质财富,也包含资金资源,乃至虚拟的财产权益。
在我国,法律将夫妻财产制度设为调整夫妻财产事务之基础,旨在保护夫妻间的合法权益以及财产利益,维持家庭的和睦氛围,此外还确保夫妻与其第三方交易活动的交易安全性。
规定指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范的财产构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因而归属夫妻共同持有,夫妻双方面对于共同财产,应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因此,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理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基本法定原则。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属于共同共有而并非按份共有,故夫妻在所有共同财产的分享过程中,应不分份额地享受同等权益,同时履行相等的义务。
故,不能仅仅依据夫妻间的经济收入高低来判定各自对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份额大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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