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
借款人下落不明之情况,
债权人可依据具有明确
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
证据(例如借据),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只要具备法定的
起诉条件,法院即应予
立案受理。
同时,若该借款人满足宣告失踪法律要件,债权人亦可行使其中止债权到期日并向当地有权
管辖的法院提起宣告
债务人为失踪人的申请。
在被宣告为失踪人之后,法院将指定的财产
代理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职责并从失踪人员的财产中偿付
债务。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财产代理人必须妥善保管失踪者的资产,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包括清偿失踪人所负担的
税费、债务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在此过程中,如果财产代理人故意或因其重大过失而导致失踪人的财产受到损失,他需要对由此引发的
赔偿责任进行承担。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