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发生后,虽然交强险应当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然而对于商业险而言,则无法得到
赔偿。
在此基础之上,根据
法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交强险将不再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者垫付款项:首先,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受害者故意引起的,那么其中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不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
其次,对于
被保险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所驾驶的被保险
机动车上所承载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同样也不会在交强险的理赔范畴之内;
第三,若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因为停水、断电等现象而产生的间接损坏和损失,同样交强险不予理赔;
最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
仲裁或者
诉讼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成本费用,皆不受交强险的保障。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水、停电等的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