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于
连带责任产生的
诉讼时效,法律所允许的最长
有效期是三年时间。
然而,在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需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此外,
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悉或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并了解到义务人的那刻开始算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权利人受到侵害的权益自始超过二十年以上,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司法保护;
若在特殊情况之下,则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作出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的裁定。
同时,请注意参照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对先前义务的履行。
若诉讼时效已过,但义务人表示愿意履行,则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对于已经自愿履行义务的义务人,也无权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