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嫌疑人
被拘留四十余日后,若其状况达到取保候审的标准,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该项操作。
取保候审,指在
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由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各司其职的机关,为了防止嫌疑人逃避司法活动,参照
犯罪情节的严苛程度,责令其寻求
担保人并支付
保证金,同时出具
保证书,从而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并且到场合作的一种
刑事方面的强制性措施。
申请取保候审,必须符合以下任意一个条件:首先,有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甚至独立运用
附加刑;
其次,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甚至更重
处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可以消除社会危害;
再次,若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情况,同样能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来尽量避免社会危局;
最后,当
羁押期限已至,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就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了。
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应由公安机关负责。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