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
违法当事人,若其行为构成
行政违法,则应当由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予以酌情处理,并秉承教育为主的原则,责令其实施人进行必要的家庭监管与引导教育。
然而,已经年满十四岁但是尚
未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群体中,若其中生身行为
触犯法律规定,则应对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应该采取适度减轻力度或采取从轻发落的措施。
至于那些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智力障碍无法充分认识或者控制自身行为的个体,若其
违法行为得以证实,则应适当免除其行政处罚,但必须要求其
监护人严格履行看护职责并给予及时有效的医疗帮助及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