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对于
机动车和其他
机动车辆之间、机动车与合法行驶的非机动汽车驾驶员或行人之间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分别应用了不同的
归责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进行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其中保险公司需在其责任范围之内承担无
过错责任。
其次,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采用的是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指导原则。
再者,而在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间导致的交通事故中,则适用了
过错推定以及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双重归责原则。
然而,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存在过失行为,并且机动车驾驶员已采取必需的应对措施的话,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员便有权主张由他们减轻自己的责任。
但是,减轻责任的陈述理由需要进行两方面认证,除了需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具有错误行为外,还必须证明机动车一方并无失误行为。
减轻责任并不意味着完全豁免责任,只有当
交通意外事故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故意造成时,机动车一方才能无需承担责任。
依照上述规范的归责原则,如遇交警部门未能判明
交通事故责任归属的情况,法庭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事实依据,按照各不相同的归责原则进行裁量,界定交通事故各方
当事人在
民事损害赔偿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