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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转移行为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一方进行财产转移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以下标准作出回答:首先,如果某人在离婚之前毫无缘由地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转至他人名下的话,那么这显然属于财产转移的范畴;
其次,一些看似交易或者赠与的行为其实并未真正实现,这类虚假的合同被称为“空头”合同;
最后,有些人会试图利用借款的名义来伪造诉讼,使他们的配偶受到“被迫”的连带责任影响。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指出,当某一方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属于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或者试图通过篡改合同以侵占另一方应得的财产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此种行为应视为对另一方财产利益的侵害。
离婚后该行为被另一方确认属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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