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夫妻共有财产一方进行财产转移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以下标准作出回答:首先,如果某人在
离婚之前毫无缘由地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转至他人名下的话,那么这显然属于财产转移的范畴;
其次,一些看似交易或者赠与的行为其实并未真正实现,这类
虚假的合同被称为“空头”合同;
最后,有些人会试图利用借款的名义来
伪造诉讼,使他们的配偶受到“被迫”的
连带责任影响。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指出,当某一方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属于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或者试图通过篡改合同以侵占另一方应得的财产时,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此种行为应视为对另一方财产利益的侵害。
如
离婚后该行为被另一方确认属实,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