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种程序之执行实属不妥。派出所实施
异地传唤,明显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
当事人有权拒绝前往,若认为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可依法诉诸至法院。
根据
传唤程序的规定:可以传唤
犯罪嫌疑人至其所在城市或县城之内的特定场所,或是其住宅进行讯问。
然而,实践过程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在全国范围内均较为普遍,主要体现在针对流动人口
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理上,众多外省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之后,返回原籍,当
办案人员需要传唤之时,通常会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至其所在地,甚至有部分直接以电话方式通知,要求其于某年某月某日抵达本单位接受讯问。
2、异地传唤必须遵循严格的传唤手续,携带相关文件至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
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
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
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
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