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和实施办法,取决于相关
当事人之间事先达成的协议;
倘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该问题将由当地的民事法庭进行裁决。
在行使探望权时,通常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与孩子面对面接触以及互相交流。
其中,实际会面可能表现为直接见面及短期共同生活在同一环境下,而相互交流则主要体现为定期书信往来、持续电话联系、互赠礼品以及交换照片等等。
具体法律根据可参阅我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明确指出
离婚后,对于未直接参与养育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拥有合法的探望权。
另一方有义务予以必要的协助。
对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方法、合理的时间安排,应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
民法院对其作出最终判决。
同时也规定,如果父亲或母亲的探望行为不利于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有权终止该探望活动,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复探望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