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实施
犯罪行为以实现诈骗目的。
这种伪造的信用卡是通过
欺诈手段制造出来的,主要是为了欺骗或诱使受害者落入圈套而产生恶意侵占他们财务的意图。
2.运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此类卡片已经因为法律规定的特定理由产生了效力丧失的状况。
3.伪装成他人持有信用卡的真正主人,以此假借他人的名义来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从而达到诈骗财物的目的。
这种方式通常用于冒充熟人、朋友甚至是家人等熟悉的人物。
4.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这种情况属于在持卡人存储于银行的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或已经无法再进行支付时,经银行同意后继续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视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对涉及,
数额较大的行为,将被定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及
罚金;
对涉及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直至无期
徒刑以及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对于
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则可能被判处最高幅度的
刑罚,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附加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财产没收。
这些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仿冒或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得的信用卡,使用已被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人信用卡及恶意透支。
其中的恶意透支,具体是指持卡人以僭越规则的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定的金额或时间限度进行倾销,且即使在银行接收到
催款通知书后仍然拒绝偿还
债务的行为。
而对于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将参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惩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