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常情况,若
信用卡欠款数额达到一万元(含)以上,银行将有权启动
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其次,倘若恶意透支的额度达到了五万元(含)以上,并符合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依然未能还款这两项条件,那么此人将有可能涉入
信用卡诈骗罪,从而被
立案调查并有可能因此触犯
刑法,接受
刑事责任的惩罚。
然而,如果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前,持卡人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款项并支付了利息,只要情节非常轻微,他/她还是有机会获得减轻
刑罚或者得到
无罪释放的宽大处理。
最后需特别强调的是,所谓“恶意透支”行为主要指的是那些以非法占有为动机,连续超过银行规定的透支限额或期限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缴后超出三个月仍然未依约偿还欠款的个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