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意透支”,系指持卡人具有
非法占有所向,超越了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而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实施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依然未能归还欠款者的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持卡人恶意透支金额在十万元以下,并且在公安机关
立案之前已全额偿清透支利息,情节表现明显轻微时,可依据法律
法规无须承担
刑事责任。
但即便如此,当持卡人透支金额超出规定期限,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依然未能归还欠款的话,便触犯了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红线。
此时,发卡银行有权联手当地
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此类
违法行为进行
刑事诉讼。
然而,如果持卡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最低还款额度,将会产生
逾期记录。
倘若持卡人有连绵不断的逾期记录,而且逾期时间已经超过九十天,这就被视为不良信用记录,这样一来,在申请办理
住房贷款、车辆贷款等其他信贷领域,持卡人将面临巨大困难。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