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如其中一方对无需承担直接
监护职责的未成年子女具有直接的
扶养义务,那么他(她)便需要支付足够的生活费用与教育费用。
关于负担费用的具体金额以及期限的长短,应当由双方亲自协商达成共识;
若无法就此事项达成一致,则应当交由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当事人来说,
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标准来确定。
如果必须同时照顾两名及以上子女的
抚养问题,那么其所负担的抚养费也可相应地提高,但是一般不应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当没有固定收入的时候,他(她)所需要负担的抚养费用便需要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按照上述的比例来确定。
当然,涉及到某些特殊情况,上述比例也是可以做适当调整或者削减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