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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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撰写离婚协议书时,要使用清晰、明确的语言,避免模糊表述,防止日后产生争议。
(二)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应综合考虑双方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进行约定。
(三)财产分割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全面梳理和合理分配,明确各项财产的归属。
(四)债务承担需根据债务性质和实际情况,清晰划分双方应承担的份额。
(五)在签订协议前,双方应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离婚冷静期写的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协商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2.协议要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约定好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合理分割共同财产,清晰划分共同债务。
3.它是离婚登记必备材料,从进入冷静期到冷静期届满申请离婚证时生效,生效后有法律约束力。
结论:
处于离婚冷静期写的离婚协议书,需明确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内容,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进入冷静期,至冷静期届满双方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时生效,生效后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办理离婚登记的重要依据。它要涵盖自愿离婚意愿、子女抚养安排、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等关键内容。在离婚冷静期内,虽然协议已签订,但尚未生效。只有当冷静期结束,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该协议才正式生效,此时双方都要受其约束。比如在财产分割方面,生效后的协议规定了各自应得份额,双方就必须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在离婚相关事宜上存在疑问或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离婚冷静期所写的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它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要材料,在特定阶段生效后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2.为保障协议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夫妻双方在签订时应确保真实表达意愿,避免受胁迫或欺诈。在子女抚养方面,应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需求和双方经济状况确定抚养费。对于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要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划分,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
3.签订协议后妥善保管,若在冷静期内有任何变更或反悔,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重新协商,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的书面体现,涵盖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重要内容。这有助于保障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权益,避免后续纠纷。
(2)协议中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约定,能为子女成长提供稳定的经济和生活保障。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明确划分,可确保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清晰。
(3)离婚协议书需在特定流程下生效,从进入离婚冷静期,到冷静期届满后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这期间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约束。
提醒:
签订离婚协议书前要谨慎考虑各项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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