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所为
机动车办理转籍登记之程序包括以下各项具体内容:(1)已合法取得该车辆所有权之人或其所在机构的全名及其户籍证明的法定名称、每项标识和对应之号码;
特别注明其居住场所地址以及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2)机动车获得的途径和方式,如购买、
继承、赠与等;
(3)机动车原始来源的凭证,例如购车发票、
遗产继承文件等使用名称及其档案号码;
(4)
机动车转籍登记的具体生效时间;
(5)通过海关监管流程批准入境的机动车,需登记并详细记载由海关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全称及对应号码;
(6)若需要变更机动车的注册号牌,则需要在记录册中明确标志机动车登记编号;
(7)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居住场所为位于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管辖区域之外者,应注明何时将车辆转籍至何地车辆管理所进行备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
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