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如若女方有意将
抚养权归还男方,则双方须进行合理的协商,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
倘若两人皆希望更改孩子的养育责任,则也需通过协商妥善解决问题。
在此情况下,若有一方决定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他应当立即采取行动,向当地的法庭提起
诉讼请求。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法院很可能会支持原告的诉求,实现抚养权的变更:(1)女方患有严重疾病,或由于
伤残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
抚养任务;
(2)女方疏于履行
监护职责,甚至存在虐待孩童的恶劣行径,或者她现有的生活环境对孩童的身心健康存在极大的不利影响;
(3)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他们已经具有了足够的认知和表达能力,他们愿意跟随另一位父母生活,而且该父母也具备抚养能力,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及资源培养孩子;
(4)当然,如果存在任何其他合适的理由,比如孩子的健康、安全或教育质量问题,以证明
变更抚养权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孩子的最佳利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