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结婚之前便已独立购得
产权的房地产,并不拘泥于是否支付了全额
购房款项,无论是否,该房地产所有权均归购房者所有。
然而若在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项,在
离婚分割房产事宜中,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
经济补偿。
2.如果在婚期前由单方面支付所有购房款项,而仅在之后才获取到产权证书的房屋。
通常来说,在婚后才获得产权证书的情况下,房地产往往被视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
然而在此特殊情形下,由于购房交易以及
购房合同均早已完成并得以执行完毕,即便是未能持有
房产证书,该房产仍应被确认为是婚姻初期购买方的
个人财产,
离婚之时权益依然归购买者所有。
3.倘若购买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项,随后以产权登记在自身名义的方式购
买房地产,并且在婚后由夫妇二人共同
偿还贷款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登记簿上所记录的房产将归属登记方所有,同时对于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当由登记方向其配偶提供相应补偿。
4.在单身时期,如果累计双方的资金购买某套房地产,虽然产权证上只有其中一方的姓名,那么在离婚时
分割房产时,若登记方承认共同
出资的事实,那么这处房地产便可按
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进行分隔;
反之,如登记方否认另一方有出资行为,而非登记方又无足够
证据来证明其曾投入过资金或者这些投资并非
赠予的性质,那么登记簿上仅有名称的那套房产仍然归登记方所有,在离婚分割房产之际,仅需给另一方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便足矣。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