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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以下几点:首先,留置盘问以及拘传的本质属性互异。
留置盘问乃是公安局的警察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及和谐稳定之秩序所行使的固有行政权力之表现形态;
然而,拘传确是公安局司法人员在现代刑事审判活动中运用刑事审判职能的具体展现。
其次,就时间限度而言,留置盘问的时限自被调查者被带往公安局之日起(即从其抵达公安局的时刻开始)不得超出全日制二十四小时;
若在特别情形下,需征得县市级以上公安局的许可,方可将时间延长至全日制四十八小时,且此过程需保留详尽的调查报告。
如需更进一步延长调查时间,必须先获得上级相关部门的批准,否则应立即释放被调查者。
值得注意的是,当案件正式走上刑事诉讼程序后,即即刻进入被称之为“拘留”或者“逮捕”阶段时,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进行操作,即传唤、拘传等行动不能超过全日制十二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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