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以下几点:首先,留置盘问以及
拘传的本质属性互异。
留置盘问乃是公安局的警察为保障社会
公共安全及和谐稳定之秩序所行使的固有
行政权力之表现形态;
然而,拘传确是公安局司
法人员在现代
刑事审判活动中运用刑事审判职能的具体展现。
其次,就时间限度而言,留置盘问的时限自被调查者被带往公安局之日起(即从其抵达公安局的时刻开始)不得超出全日制二十四小时;
若在特别情形下,需征得县市级以上公安局的许可,方可将时间延长至全日制四十八小时,且此过程需保留详尽的调查报告。
如需更进一步延长调查时间,必须先获得上级相关部门的批准,否则应立即释放被调查者。
值得注意的是,当案件正式走上
刑事诉讼程序后,即即刻进入被称之为“
拘留”或者“
逮捕”阶段时,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进行操作,即
传唤、拘传等行动不能超过全日制十二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