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凡公司或企业在进行步入终结阶段的
财产清算行为期间,有故意隐藏、私吞或者
虚报公司或企业资产的情况存在;
又或是在尚未完全偿还所有
债务之前,擅自分配公司或企业财产;
抑或因这些不良行为导致
债权人,甚至其他第三方利益受到直接且实实在在的
经济损失金额达到了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此类恶劣行为将被判定为涉嫌构成妨碍
清算罪,并依法追求其责任与惩罚。
《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
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
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
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