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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清算罪的立案标准具体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凡公司或企业在进行步入终结阶段的财产清算行为期间,有故意隐藏、私吞或者虚报公司或企业资产的情况存在;
又或是在尚未完全偿还所有债务之前,擅自分配公司或企业财产;
抑或因这些不良行为导致债权人,甚至其他第三方利益受到直接且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金额达到了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此类恶劣行为将被判定为涉嫌构成妨碍清算罪,并依法追求其责任与惩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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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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