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者对于涉嫌
违法之嫌犯的
逮捕职责委身于公安机关。
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构具备
批准逮捕的权力,一切公民的逮捕事宜都必须首先经由检察院批准同意。
唯独在法院决定进行逮捕,或者检察院基于自身性质之任务,所采取的自侦案件逮捕行动外,其他情况下,均需得到检察院的核准。
逮捕案犯以及被告人一事,全部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执行逮捕的民警人数不得少于两人,且在执行逮捕过程中,必须向被捕之人展示逮捕证件,同时要求被捕者在逮捕证上签字(盖章)或是留下指纹印记。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如对
被拘留者感到有必要实施逮捕,应于3日内向相关的检察院提出申请,等待其进行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
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
家属。